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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的通知
2019-07-27 12:34:32 11211
便函〔2019〕7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等文件要求,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一)2018年以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京注册)。
(二)对部分2018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企业进行“回头看”,包括: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市部分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四)部分中央在京施工企业,包括:中国成套工程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在京二级单位。
二、核查时间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
三、核查方式
采取企业现场核查及查看2018年被督导检查企业整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四、核查内容
(一)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企业 “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数量满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要求,“三类人员”证书在有效期,全部注册在本单位而非上级或二级单位。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企业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考核情况实施奖惩措施。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企业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查阅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近3年施工现场检查记录;企业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查阅企业2019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近3年安全教育记录;企业建立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内部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及投入使用情况
企业建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查验企业当年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支出台账及支付凭证。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企业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查验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六)工伤保险缴纳情况
查验企业近3个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七)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八)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南》,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本企业资质许可范围允许承揽工程中可能涉及的危大工程作为风险源列入《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并适时更新。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着事故发生后科学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双控”体系建立情况
企业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有关要求,健全完善施工安全双重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安全、技术、生产、成本等部门及岗位的工作职责;制定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督促指导在施项目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管控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重点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定期总结分析本单位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持续改进和完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十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开展情况
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形成企业考评周期年度自评意见。
(十二)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京发〔2017〕24号)、《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
五、核查安排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核查组,由施工安全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安排将提前通知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认真查找、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薄弱环节,弥补安全管理人员、资金投入方面的漏洞,促进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改善。
(二)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住建委将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对照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三)此次核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杜绝“吃、拿、卡、要”及形式主义等“四风”问题,如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确保工作实效。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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